采购人要公平 关键在监督

  《政府采购法》第七章对政府采购监督提出了要求,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的任务都做出了规定,目的就是要加强监督和管理,使政府采购能达到公平的目的。但关键问题是如何监督各部门执行。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采购人采购项目范围、信息发布、采购需求、采购方式、招标文件内容、采购评审程序、采购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政府采购资金结算及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等方面的严格监督管理;集中采购机构对采购委托内容按政策规定接受后,严格规定程序操作,对政府采购合同签订进行鉴证;审计部门对采购人应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是否执行了政府采购、合同是否严格按招投标文件制订、资金是否按合同支付、采购程序是否符合要求、采购档案内容是否齐全等进行规范审计;监察部门对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是否违纪行为,公证部门在资质审查和评标过程中认真仔细地进行公证,通过上述有力的监督措施和方法,采购人想不公平地进行采购也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公平的关键在于大家各施其责,认真监督,并相互监督和制约,使采购人完全依法行事。

笔者认为政府采购监督应当处理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一是政府采购专门监管部门即采购办与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的关系。在处理采购办与其他对政府采购负有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的关系问题上,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采购办是制定和执行采购政策、指导采购业务、监督采购活动的综合部门,负有依法对采购中心和采购活动监督管理的重要职责,采购办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应当是全方位、多层次的,也就是说,对参与采购活动的各方,采购办都必须进行监督,对采购负有监督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对采购活动的监督,采购办应与他们通力协作,共同构成对采购全方位、多层次、科学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是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关系。《政府采购法》对集中采购机构即采购中心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做了明确的规定,所以说采购中心内部应当形成相互制衡的约束机制,首先是采购活动的执行和决策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其次是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应设置独立的部门,由专门的人员进行合同的审核。真正做到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分离,以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外部监督主要是采购办的监督管理,此外还包括政府其他部门如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也包括供应商的监督和社会的监督,内外监督缺一不可。

三是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的关系。政府采购监督应以事前监督为经常性的工作,并形成制度化,但切不可忽略事后监督,事后监督主要是按照采购合同加强采供双方履约过程的监督,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特别是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在采购活动中,由于主客观的原因,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矛盾和问题,如何及时发现问题,并妥善处理这些问题,则需要我们了解及寻求对策。在政府采购监督活动中,应当充分发挥供应商的作用,因为事关供应商的切身利益,所以,他们十分关注政府采购的规范运作,在他们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他们会积极寻找办法。采购办应当充分注意供应商所反映的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事后监督是形成主动监督与被动监督相结合的有效途径,我们认为采购中心应当设立独立的受理供应商质疑的部门,采购办应当设立专门处理供应商投诉的部门,以更好地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