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中心关于试行项目负责人制度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科学地组织实施省级机关政府采购工作,根据《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采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意见》(苏机采[2003]367号)中关于“健全项目负责人制度”的要求,结合省级单位及采购中心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项目负责人的确定:中心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均需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实行主、辅制,项目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采购方案的制定和实施,项目辅助负责人应当了解项目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全面情况并能组织实施项目采购。项目负责人由业务部根据采购项目的内容、采购业务人员专业及资格等因素确定或由主任直接指定。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的工作职责:负责项目采购方案及采购方式的制定、采购需求的核对、采购公告的拟定、招标(询价、谈判等)文件的制定、供应商的联系、供应商的资格审查与考察的组织、采购文件答疑会的组织、评标专家抽取工作的组织、开标方案的制定、开标会场的组织、评标过程的组织、中标供应商确定的手续的办理、采购合同的草拟及合同签订的组织、采购项目验收的组织、采购项目结束的小结评估与报告、采购档案归集存档以及采购项目组织实施的其它相关事项等。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1、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国家的法规和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实施项目采购。自觉接受内审室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项目主要负责人应按规定的程序要求,及时向采购人和和每周定时向中心通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动态信息,

第五条 综合部负责采购项目实施的配合和服务保障:负责采购信息的发布、招标文件的发售和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供应商库和专家库的管理、开标评标会场的安排及服务、采购档案的管理等。

第六条 内审室负责采购项目实施的督促和审查:负责及时动态地了解项目实施的进度,负责项目负责人制定的采购方案的审核、招标文件审核、供应商资格审验过程的监督、评标专家抽取过程的监督、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相关部门对开标评标现场监督管理的组织、确定供应商的审核、采购合同的审核、采购项目完成情况的评价等。

第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中心原有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二00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