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价采购相关问题思考

   2003年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共192批次,采购金额共16145.54万元,其中采用询价方式的共74次,金额为4771万元,占总次数的38%,占总金额的30%。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感到询价采购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采购人普遍指定品牌
根据采购中心统计,采购人委托采购的物品中,指定品牌的几乎占到所有采购委托金额的60%,而此问题在询价采购过程中表现尤为特出,采购人委托采购中心购买的大部分设备如汽车、电脑、复印机、空调等均为指定品牌。上述74次询价采购中有71次之多是采购人指定品牌。
指定品牌问题,已经成为整个政府采购工作的一个瓶颈,严重阻碍了政府采购公平性的实现,无法达到充分竞争目的。根据财政部《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相关规定“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指定品牌后进行询价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相矛盾,所以按照38号文的解释,目前所有指定品牌的询价采购均不能称为严格意义上的询价采购。
询价采购程序方面
法中规定的询价采购程序是,先成立询价小组,由询价小组应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并由其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实际工作中如果在询价文件拟定前就必须成立询价小组,并由其对询价文件相关事项作出规定和抽取供应商等,这样做可操作性不强。
法第三十六条对招标采购的废标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其中有一条就是“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而对询价采购如何作废标处理没有进行规定。具体采购中我中心一般仍按上述规定操作,即当询价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时作废标处理。但由于上述指定品牌问题和下面将要分析的分包问题的存在,经常会出现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导致采购失败;有时还会出现本地区某品牌代理商只有二家的情况,根本无法满足上述规定的要求。
询价文件的制定方面
采购人委托采购的物品品种繁多,导致询价文件分包困难。日常采购过程中,经常出现某一批次的采购物品如数码摄像机,十个采购人委托会出现十个甚至更多品牌和型号,而供应商代理品牌具有相对的专业化,如代理索尼品牌的不代理松下品牌,这种情况就导致在制作询价文件时,不同品牌的同一类产品,捆绑在一起时供应商无法全部满足,从而出现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问题;而全部按品牌分类拆分,供应商又会因标的小而不感兴趣。
某一批次采购物品中,经常出现有个别产品超采购预算的问题。随着财政预算体制改革的深化,采购人的部门预算进一步细化,相应的采购预算约束性也越来越强,而采购预算都是上一年度编制的,至实际采购时市场情况往往有了较大变化,一般会出现原委托的产品已经停产,升级产品价格又有了提高。这种情况就会导致在实际采购时,询价小组评定的中标人的某一批次的物品中,有个别单位的采购委托超预算的情况。
法规定的询价采购评标依据为“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因此在询价文件中一般都按上述要求拟定评标办法,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质量和服务相等”很难界定,因此询价文件中大都是以“价格最低”为定标原则,这样会导致价格稍低但服务较差或供货时间较长的单位中标。
合同履行方面
由于询价采购的物品一般金额不大,如果组织供需双方集中到一起签订合同较难,目前一般的做法是采购中心按询价文件及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关内容出具合同后,由中标人或采购人取回,盖章后再送合同另一方签订,这样合同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就出现了不一致,给部分供应商留有延迟交货的余地。
询价采购信息的发布问题
目前相关法规只对招标采购的相关信息发布作出规范,而对询价采购信息如何发布、相关时间性限制等没有规定,因此大部分集中采购机构一般是将询价采购信息在各自的网站上公布,同时辅以电话通知,发标至开标间隔时间较短,许多供应商不知道或不能及时知道采购信息来,导致采购信息不对称。
根据当前询价采购中一些具有共性的问题,现结合我中心的工作实际,笔者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思路:
---关于采购人指定品牌问题。这是目前政府采购中存在的一个最重大的问题,需要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共同努力来改变现状
从政策上或制度上对采购人指定品牌问题作出规范,使政府采购中心在具体操作中有据可依。可以组织有关专家拟定日常办公设备的技术参数规范,如数码相机基本技术参数为:像素、镜头、电池、存储容量等,采购人在提出采购委托需求时,只能填写所需购置设备的技术要求,不能指定品牌,然后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进行不定品牌的采购。
---探索符合法的询价采购程序。
询价小组的成立:由于询价采购的物品技术要求和配置都较标准,实际使用的采购人对该物品的技术要求也较熟悉,可以认定为就是这方面的专家,因此询价小组原则上也就可以由采购人代表组成。当然涉及技术参数特别复杂的,应当另外邀请纯技术方面的专家参加;
询价文件的制作:具体操作时,可仍由采购中心按采购人的委托要求进行制作,发标前询价文件书面告知采购人并要求其对询价文件进行确认,这样做事实上符合了采购法对询价文件制作的相关规定;
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法规定“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具体操作时,可以不限定供应商家数即不是选择三家供应商,而是只要具备提供采购物品能力的供应商,都可以来投标。这样做也在事实上符合了法对此项的要求。
对于实际投标时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解决:采购中心要求已经获取询价文件并决定来投标的供应商书面回函(包括传真或电子邮件)。如果有三家供应商回函确认或实际投标时有三家供应商,采购中心可以证明已经“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符合采购法的相关要求;如果回函不足三家且实际投标时还不足三家,此次询价采购作废标处理,重新组织询价采购或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
---关于询价文件制作相关问题。
如何合理打包或分包:集中采购机构项目负责人员应对所要询价采购的物品的市场营销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打包采购。原则上同类型的物品应放一个分包中。
询价评标标准问题:调整原来完全取信价格的做法,分别采购物品不同情况拟定合适的评标办法,同时该评标办法应在询价文件中明示。如采用打分法,总分为100分,对产品技术含量较低的,价格分可以设高一点如占70-80分,技术含量高的,尤其是涉及系统安装调试的,价格分可适当降低,如占50-60分,同时对施工方案、售后服务、供应商经营业绩和信誉等设定一定的分值。这样可以有效防止一些供应商以不正常低价中标后,延迟供货或弄虚作假供货等情况发生。
---关于信息发布的问题。政府采购中心应加快信息化建设,适时推出如采购信息短信发送服务、电子邮件群发服务;询价文件网上授权下载服务、投标文件网上传送服务等,不断扩大采购信息的受众范围。
---关于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问题。政府采购中心应在继续做好提供合同文本的前提下,注意合同相关内容的规范;设置专人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对一些技术含量高的物品,可以提醒并协助采购人进行专业第三方验收。同时采购中心应尽快建立一套供应商商誉评估记录制度,对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对合同双方的违约行为严格按合同相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罚。(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蔡涌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