缘何网上“扬家丑”

                                                                                      范春荣
                                                                   中国财经报 2004-08-25 09:54:27
 

   促使供应商更敢于维护自身的权益,质疑更加理性
  督促采购工作人员更仔细、更谨慎
  采购部门解决供应商投诉更加主动,也便于监管部门调查
  江苏省物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贵公司于2004年7月26日对我中心7月23日询价采购(采购编号为SJC200407118)的询价结果提出质疑的来函已收悉。经调查了解,对贵公司所提问题现公开答复如下:

1、贵公司确未按询价通知书的要求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授权委托书等重要资格证明文件,因此询价小组不予授标是有依据的。该项目整个报价、评定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过程符合程序,询价小组在评定过程是认真负责的。我中心工作人员的口头允诺不能构成对询价通知书的实质性修改。因我中心工作人员不规范的口头答复,使贵单位对采购活动造成的误解表示歉意,我中心将注意改进此方面的工作。

2、贵公司提出的分包二仅剩二家有效报价时仍继续评议问题,采购法除对公开招标时“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应予废标外,未对询价采购过程中出现此情况做出限制性规定,同时请示了主管部门同意,因此不能认定此有违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3、本次询价通知书中确实存在一些不规范用词如招标、投标、中标等,这些用词均为公开招标的用词,在询价通知书中出现确实不合适,但不影响报价人对询价通知书的理解。

4、关于二次报价问题,是我中心根据采购法的精神创造性的做法,有严格的前提条件即“如果出现质保、交货时间、报价均相等”,并且此前提条件也在询价通知书中进行了明示。这种做法没有违反政府采购法的原则精神,相反更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感谢贵公司关注并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工作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质疑,同时更对贵公司对《政府采购法》的深刻理解表示赞赏。政府采购是件新生事物,《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尚未颁布,集中采购机构在具体操作中许多做法还处于摸索阶段。我们愿与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尤其是广大供应商一起,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共同维护《政府采购法》的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如对我中心的答复不满意,可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江苏省财政厅投诉。如果贵公司认为我中心的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行为,可以向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监察厅或有关部门控告和检举。

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二ΟΟ四年八月三日

  这是刊登在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网(www.jszfcg.gov.cn)上的一篇该采购中心对江苏省物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质疑函的答复。同时,网站上还附着该供应商于7月26日发给中心质疑函的全文。登录该网站的采购动态和采购论坛两个栏目,自去年7月至今年8月期间,供应商的质疑文件和采购中心的书面答复共有八次。

据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顾永恒介绍说,这期间供应商对采购中心的质疑共有10起,已做了公开答复的有8起,还有两起是今年八月份两个供应商的互相检举,情况相对比较复杂,采购中心尚在调查阶段,调查结果也肯定会在网上公开。

据了解,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在接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时,首先由中心内部审计监督室按照中心规定对采购项目的负责人、质疑人和其它相关当事人进行独立调查,写出调查报告;经过项目负责人和中心负责人进行核查,征求质疑人意见等程序后,在法定的时间内书面答复质疑人;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并在该中心网站上公告。

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为什么要这样家丑外扬呢,顾永恒解释说:首先,政府采购组织实施过程的公开透明是该中心最坚定的信念,也是执行得最到位的原则,公开供应商的批评意见和质疑是该采购中心公开的诸多采购信息中的一小部分。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开标前严格保密外,其它信息都应该在采购中心网站上查寻得到,包括招标文件征求意见稿、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质疑的内容等等。

第二,政府采购工作刚起步,与《政府采购法》配套的规章制度尚未建立健全,集中采购机构是小学生,工作中即使犯一些非原则性的错误在所难免,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事,相关当事人都是能够理解的,重要的是心胸坦荡。

第三,公开是尊重质疑人、善待供应商的一种具体体现。政府采购需要相关当事人的参与,需要社会各界的监督,监督的前提是知晓。虽有个别不讲诚信的供应商,但在政府采购的相关当事人中,供应商相对处于弱势,对供应商的声音应该得到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尊重。

第四,公开是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和采购人以及社会公众、媒体的一种有效的沟通渠道。政府采购中还存在的许多不尽如人意的情况,除个别别有用心者外,大多数情况是双方的沟通不畅通、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善意和良好沟通的结果是和睦与团结。

顾永恒坦言,这种公开方式不仅没有什么负面影响,而且还有意外的收获:

第一,对供应商也是一种约束,大家都能看到提出质疑供应商的水平和态度,是否懂行,是否讲求自身的诚信。

第二,鼓励供应商提出质疑,使大家都认识到,政府采购的当事人都是平等的,有话就说。因为他们的意见会得到采购中心的重视,这是政府采购走向成熟的表现,促使供应商更多的了解政府采购、关注政府采购、参与政府采购、监督政府采购,最终完善政府采购。

第三,可以及时发现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包括采购货物的质量、采购工作人员的规范操作等方面,以便及时纠正,也可以澄清一些不实之词。一次,有一位供应商检举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没有本地区销售的序列号,经过中心调查发现,检举者是该货物本地区的总代理,平时就有垄断的嫌疑,中标代理商从邻省总代理处进货投标,没有按其指令报价而中标就是“犯了上”。如此一来,采购中心和采购人认识了其“庐山真面目”。

第四,通过公开,让其它相关当事人知道情况,便于调查并及时了解到一些问题。一次,调查中发现了一起办公设备的中标价高于市场价,其原因就在于采购人指定了品牌型号。作为本地区唯一的总代理商,询价时有可能要求其它两家下级代理经销商联合抬高报价,因取证难度大,这件事件仍在调查之中。

总而言之,经过这么长时间的实践证明,将供应商的质疑内容予以公开不失为一种好办法。其表现在:促使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更关注、更了解,更敢于依法维护自已的权益;供应商的质疑更富有理性,更能实事求是;公开供应商的质疑是对中心工作人员是一种警示,工作会越来越谨慎和仔细,少犯和避免错误;争取了对供应商向有关部门投诉后工作的主动性,方便了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促使集中采购机构对发生的错误不再强辞夺理,处理问题也不是居高临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