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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机采[2003]510号
一、接受委托程序
1、对财政部门审批的采购计划,业务部在一周之内联系采购人,重要项目到采购人单位联系,做联系记录。
2、对有意向并首次委托采购的采购人介绍中心的工作流程和委托采购的具体事项,明确告知采购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3、对已签订过委托代理协议的采购人,业务部向采购人初步了解采购需求,提醒采购人在委托采购前要办妥相关的审批手续,向采购人介绍一般同类项目的采购方案,预计采购时间,此类采购项目的市场情况,采购货物的标准配置与常用配置等特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指导采购人填制《政府采购委托单》。
4、接受委托单须经办人逐项审查委托单填列内容后上报。
5、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正常委托接受由主任授权业务部长签收;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省级机关以外单位的委托,由业务部报主任同意后办理接受委托手续。
6、业务部在接受当日将接受的委托按具体项目录入数据库。
7、综合部审核《委托单》,复核业务部委托单录入数据库的正确性,并由经办人在委托单上签章,当日发布采购预告。
二、中止委托程序
1、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项目(确定采购项目编码、下达采购任务单)前要求中止采购委托的,应由采购人正式来函,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当日了解中止委托的原因并书面报告主任。
2、经主任签字的中止项目,业务部负责在数据库中注销采购委托的具体内容,通知综合部在网上发布取消采购项目的信息。
三、相关规定
1、中心全体工作人员都应了解采购人的采购计划和财政部门政府采购计划的审批情况,并及时将获得的信息通知业务部和在局域网上公布。
2、经办人不得自行向采购人推荐或指定货物品牌。
3、经办人未经主任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采购人的委托。
4、经办人收到采购委托单后,必须当天报主任或授权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和综合部必须在两个工作日签收委托单并回函采购人。
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二00三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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