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查监督工作规范 返回 
 

  苏机采[2004]183号  

    一、基本要求

    1、内审室应全过程、动态地了解和掌握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并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和中心的相关工作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2、按照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制度的规定,中心内审部门负责项目负责人制定的采购方案的审核、招标文件的审核、供应商资格审验过程的监督、评标专家抽取过程的监督、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相关部门对开标评标现场监督管理的组织、确定供应商的审核、采购合同的审核、采购项目完成情况的评价等。

    二、采购事项的审查监督

    (一)采购委托接受

    1、 了解采购委托接受情况,检查委托协议是否签订,检查委托单的受托流程和记录是否及时、规范;

    2、 检查督促采购任务安排;

    3、 对于终止委托的,要了解其原因并督促委托接受人提出书面报告。

    (二)采购任务安排

    1、 对主任签发的项目采购任务单,提出办理建议,建立采购项目跟踪档案;

    2、 检查接受采购人委托回函的发出;

    3、 审查项目负责人拟定的采购方案。对于采用非公开招标的项目,应详细了解该项目市场情况并要求该项目负责人出具书面理由;对于符合公开招标限额而不采用公开招标的,应检查提醒报省财政厅批准。

    (三)采购需求核对

    1、 要及时了解项目负责人需求核对情况。对于第一次委托我中心采购的采购委托以及所有工程性项目和委托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等,应积极配合项目负责人上门进行需求核对;

    2、 对采购人变更采购需求的,要审核其是否补充相关手续。

    (四)采购文件审核

    1、 按照采购文件制定工作规范的要求审查项目负责人拟写的采购公告和文件,特别注意:

    (1) 采购文件技术部分与委托单是否一致;

    (2) 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设定是否合理,要求其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存在和具有可操作性;

    (3) 公开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是否经专家论证或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是否在招标文件中体现;

    (4) 采购文件中评标办法是否合法和明示;

    (5) 模拟测算评分,评估各子项分值设定是否合理;

    (6) 采购文件是否完整,文件的格式和文字表述是否规范、准确。

    2、 检查采购文件审定签发手续是否符合规定,专家认证和采购人确认文件是否齐备,相关意见是否在招标文件中体现;

    3、 检查、了解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发布的合规情况,项目负责人对潜在供应商的选择情况。

    (五)评标专家选取

    1、 采购文件发出后,要及时了解项目负责人对此次采购评标专家的相关要求;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应于开标前五个工作日检查综合部专家库准备情况;

    2、 开标前一个工作日,提醒综合部做好评标专家抽取准备工作,现场监督综合部抽取评标专家的全过程,做好现场记录和相关监管部门代表的联系服务工作。

    (六)开评标工作

    1、 对整个开标及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按规定要求做好记录;

    2、 协助公证人员、监管部门代表进行相关工作;

    3、 对开标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参与监管部门代表、公证人员沟通,并对项目负责人提出的解决方案进行审核并报主任审定;

    (七)采购意见征集

    1、督促在发出中标通知和采购结果告知时一并发出政府采购意见征求函。

    2、对300万以上的采购项目和重要项目组织当面听取采购人的项目采购意见。

    3、对提出意见、建议和表示不满意的意见征求表应及时了解情况并报告主任。

    4、按月对收集的《政府采购意见表》进行统计,分析并报告。

    (八)采购合同执行

    1、 审查评标意见书,了解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及采购人的反馈意见,审核中标通知书;

    2、 督促并按规范要求审核政府采购合同;

    3、 检查项目负责人对合同履行的督促组织办理情况。

    (九)采购档案

    1、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后,检查项目负责人是否及时作出项目总结。合同签订后四个工作日内作出本项目的评估报告;

    2、按照采购档案管理工作规范要求,检查相关档案的整理、归档及管理情况;

    (十)质疑处理

    1、 要充分重视供应商或采购人的质疑,建立质疑处理档案。口头质疑要及时进行书面记录,并提醒其补送书面材料。凡书面质疑应立即办理收文手续。

    2、 书面质疑收到后,应于当日与相关当事人联系,确认质疑收悉,同时与该项目负责人进行沟通;二个工作日内约请当事人或主动上门了解情况;在了解各方当事人情况的基础上,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中心主任,必要时应正式报告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七个工作日内必须正式函复质疑人,同时抄送其他有关当事人和有关监管部门并在中心网站公开处理结果。

    三、相关规定

    1、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本规范要求主动向内审部门介绍项目进展情况,接受内审部门对采购项目实施情况的审查监督,如实介绍采购情况,完整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2、内审部门对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不符合规定、规范或其它异常的情况应建议经办人员按要求合法合理办理,建议未被采纳的,应及时向主任报告。

    3、采购文件、中标通知、采购合同、采购档案必须经内审部门审核,才能报主任审签、印发、归档。

     4、对采购人要求终止采购的项目,要对项目负责人的意见出具评估意见。

    5、每周报告采购委托的安排和各个采购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按月报告采购合同的督促、履行情况,按季度报告采购档案的归集整理情况。

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二○○四年四月九日  


  抄报:省管理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   抄送:各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