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勤、请假规定 返回 
 

  苏机采[2003]501号  

    一、为规范工作秩序,制定本规定。

    二、考勤

    1、工作人员均应遵守中心规定的作息时间。

    2、工作人员进入、离开中心均应电子注册。注册时间为上、下午上、下班,离岗外出和回来,晚上及节假日加班进出等。

    三、请、销假

    1、公休假的休假由工作人员本人提出意向,经综合部统一安排,报主任审批同意后执行。

    2、一般工作人员半天(含半天)的病事假由部门领导审批;一般工作人员半天以上及部门领导、副主任的各种请假由主任审批;主任的请假报局领导批准。

    3、请假时间半天以上的,应事先写《请假条》,按审批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如因急病、在外地和突然事件等客观原因事先无法报批的可先口头请假,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4、事假应从严掌握,病假一般须有医院出具的证明或疾病诊断记录。

    5、假期结束后,本人应及时向审批人报告。

    6、法定假(含公休假)如有离宁的,应由本人告知主任。

    7、工作人员不在岗应告知。部门工作人员不能及时到岗或外出告知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外出告知主任,主任和副主任外出告知综合部。外出超过预定时间或改变地点的应重新告知。

    四、其它

    1、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得弄虚作假。

    2、综合部负责中心各部门的日常考勤, 每月填写考勤表,综合记录工作人员出勤、出差、休假等情况,必要时进行公布。

    3、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二00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