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廉政要求 返回 
 

 

一、为了保证政府采购的公正,促进廉政建设。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做到公平和诚信,爱护政府采购工作人员,不得向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有以下行贿和提供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1 、以任何理由送给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高档礼品;

2 、报销或支付应由其个人负担的费用;

3 、宴请或邀请去舞厅、夜总会、洗浴等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

4 、其它行贿及提供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二、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供应商采购中心将给予下列处罚:

1 、宣布其参加政府采购的中标、成交无效;

2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公告;

4 、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 、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欢迎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对本中心工作人员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行为予以监督,并请直接向采购中心主任举报。电话: 025-3392256 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二00三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