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供应商申请登记的规定 返回 
 

  苏机采[2003]502号  


    第一条 为使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及时获得政府采购信息,简化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的手续,让供应商更直接和深入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据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供应商的待遇
    1、进入政府采购会员供应商数据库;
    2、直接获得采购中心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
    3、获得参加政府网上采购的资格,免于相关的资质审核;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免予提供已审核过的资格证明文件;
    5、参加政府采购项目不再另行缴纳保证金;
    6、登录政府采购网站直接下载政府采购招标(询价)采购文件;
    7、登录政府采购网站政府采购论坛直接发表公开意见;
    8、可以定期结算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
    9、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动态情况进行跟踪记录;
    10、优先参加政府采购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会员供应商的条件。
    l、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
    2、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采购中心提出申请并缴纳保证金5000元。
    第四条 会员供应商的申请
    1、填制《会员供应商申请登记表》;
    2、供应商向采购中心提供下列资格文件资料,提供复印件的需送验原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税务登记证,申请登记前壹个申报期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和所得税的证明;
    (四)上一年度会计报告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申请登记前壹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申请登记前三年内单位没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书面声明。
    第五条 会员供应商的登记。
    1、 采购中心接受供应商会员登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验证,验证时应查验原件。
    2、 公证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证。
    3、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给会员供应商资格证证书和代码。
    第六条 会员供应商资格实行年度复检制度,年检要求与申请登记条件相同。年度复检的时间为每年的五月份。到期未参加年检的取消会员供应商资格。
    第七条 会员供应商退出。
    会员供应商在未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可以书面申请退出会员登记,采购中心退还保证金,原有申请登记资料不再退还。
    第八条 本规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二00三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