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实施中的四大“陷阱” 返回 
  来源(中国财经报)顾永恒

    本人就集中采购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碰到的以下几个具体问题谈谈自已的看法,希望与在座各位交流、研讨、更好地促进我们的工作。

    首先是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的内容决定了谁能中标,因为招标文件除包括评标的标准和方法的商务条款外,最重要的是采购项目的技术部分,招标文件将对采购需求和技术规格提出具体要求。目前集中采购机构在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过程中经常碰到采购人“按骥画图”,即依照某一供应商或是某一品牌的技术参数来编制招标文件,因而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就只能是该供应商了。作为当事人的另一方供应商在给采购人提供技术咨询时,也以设置“技术陷井”作为孜孜以求的“最高境界”。如何编制发布相对科学、公正的招标文件,是集中采购机构需要研究和解决一个重要问题。

    江苏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在这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采购项目负责人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充分与采购人、专家和相关供应商进行学习讨论、沟通、了解情况外,对部分或重大采购项目在程序上尝试进行招标文件草稿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专门函请专家进行审稿,召开由采购人、专家、管理部门、公证人员参加的招标文件论证会议最终审定招标文件。应该说目前试行的效果很好。

    其次是关于采购人不签订合同。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处于弱势,不履行义务会受到采购人或采购管理机构相应的惩罚。但由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产生的中标人候选人不是采购人或采购经办人想要合作的供应商,采购人就会以种种理由不确认集中采购机构经合法程序产生的中标候选人,或者不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受到了采购人的质疑或挑战,按照目前的运作体制,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管理部门如何对采购人进行约束,也是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和供应商必须在一个月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要进入这一司法程序,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第三是关于供应商的营销体系。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和规范程序操作,集中采购机构做什么,怎么做,结果是什么一切都是公开的,完全置于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的视野内,是在明处。而相当一些政府采购的潜在供应商的营销却是自成体系,囿于自己的圈子,是在暗处。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又不了解其营销体制,导致诸如“广本现象”的发生,使不少很有潜力的供应商失去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面对已经公开规范的政府采购,如何调整自已的销售方式,适应政府采购也是值得供应商们去研究的一个问题。

    第四是关于采购人指定品牌。学习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我们的理解是采购人不能指定品牌采购,中国财政报对有品牌字样的招标信息也不予发布。但在具体采购实施中,一是《政府采购法》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采购人不得指定品牌进行采购;二是采购人对办公设备、汽车等完成可以国产或替代的项目指定品牌,进行政府采购计划审批的采购管理部门照批,集中采购机构也就只能照买。三是目前有些采购方式的使用也是对指定品牌采购的认可,如计算机、空调器、汽车等项目的定点采购或协议供货等方式。集中招标时不是品牌和生产厂商的充分有效竞争,而是采购人、采购管理部门或集中采购机构指定品牌后,由代理商或经销商之间进行有限的竞争。如此方式产生的所谓定点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实质上是指导采购人进行指定品牌的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