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消除采购人不公平的影响 返回 
 

    依法采购是前提和基础。

    采购人只有依法采购,廉洁奉公,政府采购监督和管理部门执法必严,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就基本上能实现。另外采购管理部门也需订立一些与采购配套的规章,如采购人采购范围标准、采购人信息发布要求、采购文件的论证审定、采购人评标责任、合同签订规范和款项结算要求等。

    改革采购模式是有效办法

    目前我国采购人需要采购的物品都由自已说了算,就形成了他想买么就买什么,造成了他就会定品牌、定产品、定时间进行采购,对产品生产商产生不公平,也造成在各个行政机关中办公设备配备上和工作环境的的苦乐不均。

    要改变这一现象就要进行改革现有的供给体制。香港政府对政府部门实行的“配给制”就是一个很好的办法。既然是使用纳税人的钱就不能由你自行选择购买,而由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给你进行适当配备。实行“配给制”,采购人仅有需求权,供应权归政府所有,而采购权由集中采购机构实施,形成三方监督和制约,保政了政府采购的公平的实现。这样一方面可以使产品供应商能平等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另一方面又能保护国货和中小企业,形成公平竞争环境,同时还可以扩大采购量,减少采购次数,节约采购成本。所以说行“配给制”就可以彻底消除采购人对政府采购公平性的影响,实现政府采购公平性的目标。

    理顺体制是保障

    目前很多地方财政部门设有采购中心,再加上政府采购是一新行业,管理部门人手又较少,造成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扮演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双重角色,在管理上存在的“缺位”和在执行上的“越位”现象。有时为了“感情”,而不敢管理。造成了对采购人政府采购行为不能有效管理,监督不力,使采购人有机会对供应商实行不公平待遇。所以要让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腾出手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就应按《政府采购法》要求,将集中采购机构同从财政管理部门分离,使“管”“执”“需”分开,使三方相互制衡。

    中央国家机关实行了由财政部负责采购制度的制定及日常监管等工作,而采购任务的具体执行则由国务院委托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成立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人委托采购中心来办理采购业务,这样三方职责很明确,并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牵制的机制。这种体制符合了《政府采购法》的基本精神,不仅解决了“管”、“执”“需”不分的现象,而且更能够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平性。采购人有财政部门“管” 着,集中采购机构“执”着,监督部门“监”着,供应商“盯”着,想不

    公平,也不行。

    完善制度是重要手段

    尽管政府采购法已实施一年多了,但由于相应的政府采购实施细则一直未能出台,《政府采购法》仅是粗线条管理的的法律,但在采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有具体细则来约束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为能适应公平性要求,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采购方面的制度:

    采购信息的公布。要规范当地政府的每年采购预算如何对外界公布、公布范围。各地的预算是年通过人大审批的,既然是人大审批的,就应让群众知悉,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各供应商就可以根据采购预算进行有的放矢,做好企业年度生产计划、广告宣传以及参加政府采购的相关准备,就可以有效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情况。 采购程序制度方面。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制订采购人的采购程序,使其采购程序规范合理;制订采购人内部制约制度,在采购人内部就形成严格的分工,相互制约;建立有效的评委管理制度,明确评标人的义务和职责。防止有些评委(主要是采购人代表)滥用权力做出对投标商不公平的事,使政府采购失去民心。

    采购需求及招标文件制定、实施方面的管理制度。政府采购项目即然是使用的纳税人的钱,是公共财政支出,就需要有一套有效的办法约束其支出需求,所购物品、服务只要能满足其工作需要就可以,国产的就能符合其工作需要,为什么一定要采购进口的,小厂就能生产的物品,为什么需要企业就一定要注册资本的几百万以上的,防止采购人之间盲目攀比、铺张浪费,对中心企业、民族工业产生不良影响和不公平的待遇。像河北省建立的招标文件专家论证制度,也是办法之一,至少相对可以使招标文件无排他性。

    合同签订、执行及监督制度。要加强对合同签订的监督,采购法要求政府采购合同要求报政府采购管理备案。但这种管理还是松散型的,如果采购人不安招投标文件来订立采合同又有谁知道呢,所以政府采购合同必须要有集中采购机构证明或附招投标文件主要条款。防止产生两种不公平的情况,一是采购人强制要求中标人签订合同,对中标供应商产生不公平;还有就是采购人与中标商合谋制订出不符合招投标文件要求的合同,共同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其他投标供应商的利益。另外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还要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使合同得经公平,使合同执行完整。(黄石)

(政府采购信息报200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