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 果
在一次项目采购中因为部分环节有着一二点不经意的疏忽,导致了项目的重新招标,给我留下很难忘记的经验和教训,但对于参与项目所有的采购当事人来讲,也同样会有所启发。工作中每个环节需要认真加仔细,为了实现政府采购的“三公一诚”的原则,我们也需要有更强的责任心和勇于纠错的精神。是失误就需面对并加以改进,是错误就要改正。
疏忽一,政府采购只能认书面材料,不能按“约定俗成”。
2002年12月我采购中心对省直两单位的家俱项目分成二个分包进行了公开招标采购。12月10日发布了公告,16日发布了修正公告,修正公告要求投标单位只允许选择一个分包进行投标,并在12月19日5:30分前将选择分包情况书面送达我中心,逾期未答复的视同为投第一分包。中心综合部在12月19日前用电话和书面分别通知所有购买标书的单位。12月19日晚我中心对所有投分包的单位书面情况进行了统计,发现A公司未能书面回复,就认为其是投分包一; B单位书面回复文件是用其原在南京的用名来确认的,按世俗的做法,我们认为其确认投第二分包也是可以的,就未“在意”,也没向有关领导说明情况。
疏忽二,各方采购当事人只能按招标文件办事,对小的环节更应重视。
12月31日该项目开标,在接受投标文件前, A公司向中心提出其未收到招标文件修正公告,经向中心发通知的同志进行证实,原来A公司购买标书是委托南京办事处来的,已将通知发至了其在南京的办事处,而其公司南京办事处的同志未及时将修正公告告诉总公司。总公司也未按要求及时上中心网查询相关信息。按规定这种情况就可认定A公司只能投分包一。在现场接受投标时,A公司提出要求投分包二,我们考虑到其从外地来一趟也不容易,就同意其投了分包二。而评委在评标时也未能按招标修正文件对回执问题引起充分关注。
评委评出分包二的结果确确是第一中标候选人A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B公司。2003年1月6日B公司向中心提出了A公司只能投分包一而不能投分包二的书面质疑。接到这种质疑后,我个人当时想只要中心答复杭州公司已确认过分包一就行了,并将这种意见报给中心领导,领导当即就对我提出了尖锐的批评,要求查实后照实答复。
疏忽要面对,改正错误是给自己机会,不发生失误才能会给政府采购带去“阳光”。
为了公正公平的对待每一位投标人,2003年1月10日中心分别取消了A公司和B公司中标候选人的资格,决定重新进行招标,并向此项目所有采购的有关当事人进行道歉。同日将重新采购的工作方案报送了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政府采购部门也同意了此意见。1月24日此项目重新进行了招标。
通过此事件,我进行了反思,如果我们工作认真仔细一点,在2002年12月19日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领导报告,就能明确A、B公司只能投分包一,就不会有他们能成为中标候选人的可能;如果大家多一点责任心和服务精神,将招标修正文件传真给A公司,或A公司南京办事处的同志及时将修正文件给总公司,A公司就能确认投分包二,其必然就是中标人;如果我们在现场就拒绝A公司的不合理要求,该项目就不会进行重新招标;如果评委对照修正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就不可能将A公司和B公司进入实质性评选;如果评出的结果不是这两家单位,我们工作的失误就永远沉没于档案之中,在以后的工作中就会犯同样的错;如果B公司不进行质疑,我们可能就会失去一次纠正错误的机会;如果不是领导坚持公平公正的态度,就会给投标人带来很大的不公,甚至会影响我们政府采购的“阳光”形象。
所以在工作中我们应当依法办事,依规办事,还要有更强的责任心,要更加细致地工作,不能有半点的疏忽,一丁点的不认真。政府采购的“三公”需要我们精心呵护,政府采购的诚信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在意”和努力。是失误我们要勇于面对并加以改进,因为他是我们成长的阶梯;是错误就得改正,因为他带给我们政府采购的是阳光,带给我们个人的是雨后的彩虹。
但愿以后不再有“如果”。
黄 石
二OO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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