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政府采购法的一点认识 返回 
 

王景婷  

    在我局采购中心成立三周年之际,财务处内组织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合同法等相关知识的考试,借此机会硬逼着自己抽时间通读了一遍。 其中关于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方面的法规有一点自己的认识。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它明确指出对政府采购集中机构的监督和对采购项目的监督是政府采购监督的主要方面,检查的内容包含了从政府采购计划的下达到采购完成这一全过程的行为,如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等,涉及到了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所有当事人:供应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是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指导政府采购业务、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负有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的职责。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各自职能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如审计、监察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和人员进行审计和监察。

    与此相关联,在《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又对审计、监察部门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等等。

    政府采购资金是财政性资金,是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政府采购资金进行审计监督,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政府采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促进廉政建设。

    对政府采购的监督除了上述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外,还应有非政府部门的单位和个人尤其是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因此,在外部监督上应畅通以供应商为主体的质疑、投诉的渠道,保证供应商为主的采购当事人的利益。

    建立一个有效的政府采购监督制约机制,仅仅通过外部环境的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充分发挥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相结合的作用。《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内部监督主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采购业务流程、内部管理制度,实现项目实施、合同审核、采购验收等过程的分离。内部监督的真实性、有效性只有通过外部监督才能被认可,因此,外部监督是内部监督效果的进一步检验和保证。

    政府实行集中采购使采购权力和采购事务相对集中,为保证采购质量和采购效率,防止腐败,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