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和基本服务要求

(一)            合同条款

1、 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载明甲方与乙方协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其他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 本合同由采购人委托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与乙方签订,但采购中心并不做为合同一方具体参加合同的实际履行,采购中心仅负责组织本次会议接待定点采购的招标。在实际履行中由采购人与乙方另行签订具体的《江苏省、南京市(含部分区)会议接待政府采购定点单及合同》(下面简称《定点单及合同》)。

   (3) “甲方”系指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4) “乙方”系指本次招标中中标并为江苏省省级、南京市市级(含部分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提供会议接待定点接待的单位。

(5) “采购人”系指委托采购中心组织本次招标并具体接受会议接待定点接待服务的江苏省省级、南京市市级(含部分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或称“会议接待举办单位”。

2、 服务范围

   (1) 江苏省省级、南京市市级(含部分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所召开的或承办的需住宿的相关会议接待

3、 会议接待手续

   (1)会议接待举办单位应根据会议接待规模、淡旺季等情况在会议接待召开前10日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会议接待,并就会议接待时间、客房标准、房间数量,会场要求、伙食标准、住宿及就餐人数等内容与乙方签订《定点单及合同》。

   (2)乙方对承接的会议接待,应根据会议接待举办单位的要求,及时调整房间,整理会场,做好接待会议接待的准备,充分满足举办会议接待的要求,并按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进行服务,做到优先安排、优质服务,不得因价格折扣而降低服务标准。

4、会议接待费用

   (1) 乙方应按照不超过投标文件承诺的折扣率计算会议接待费用。

   (2) 会议接待费用应包括:客房费、会场费、餐饮费、商务费、其他杂费,服务费用须包含在上述费用之中,不得另行收取。

   (3)以上费用均含税金。

5、 结算方式

   (1)会议接待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将结算的单据、凭证报采购人,由采购人确认。

   (2)采购人如实填写《定点单及合同》中的履约确认及服务评价。

 (3)将《定点单及合同》及发票复印件报财政部门审核,审核无误后由省、市财政部门予以结算。

6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7、 服务保证

   (1)乙方应保证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承诺,为会议接待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积极配合采购人,在认真执行各项开支标准的基础上,做到安排优先、服务优良、饭菜卫生优质,价格优惠。

   (2)会议接待接待客房环境优雅,基本无噪音,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室内舒适、整洁;卫生间、冷暖气、冷热水及基本配置应与《投标文件》的承诺一致。餐厅及餐饮器具均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3) 安全保卫工作到位,昼夜24小时有专门保卫工作人员值班。会议接待期间发生的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应由乙方承担责任。

   (4)乙方应对采购人提出的违法、违规和不合理要求坚决予以拒绝,并及时报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5)乙方应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6)乙方应接受采购中心对乙方履行合同的检查。

(7)乙方应按省、市政府采购机构的有关规定,于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资料和统计报表。

8、 索 

   (1) 因乙方的原因使采购人的利益受到损害,采购人有权根据法定机构出具的相关质量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

   (2) 如果在采购人发出索赔通知后5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采购人发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或采购人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采购中心将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或采取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

9、乙方接待延误

   (1) 乙方应按照《定点单及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完成接待任务。

   (2) 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时间或不主动与采购人办理相关接待手续,将受到以下制裁: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赔偿损失和终止合同。

   (3) 在履行接待服务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接待的情况,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接待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时间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继续接待项目、酌情延长接待时间或终止合同;同时保留第8.2条规定的权利。

10、 误期赔偿

   (1) 除合同条款第10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定点单及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接待工作,乙方应向采购人支付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计算。

11、 不可抗力

   (1) 尽管有合同条款第8条、9条和15条的规定,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服务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服务义务的话,不受8.2条的制裁。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

   (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采购人。除采购人书面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服务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120天以上时,采购人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服务的协议。

12、 税费

   (1)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采购人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采购人负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13、 履约保证金

(1)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其与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签订了经济合同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中标人还应向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缴纳壹万元履约保证金,并与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签订合同。

   (2)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采购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3)履约保证金应在有效期期满后5天内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

14、仲裁

   (1)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采购人、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协商不成,采购人与乙方应申请仲裁方式解决。

   (2) 仲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 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采购人和乙方均有约束力。

   (4) 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15、违约责任与违约终止合同

(1) 采购人向采购中心反映乙方有违约情形的,采购中心有权进行调查核实。乙方确有下列违约行为的,在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根据情节轻重,采购中心可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直至终止合同。如因乙方的违约造成采购人的损失,乙方还应当赔偿损失。

①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会议接待的;

②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引起投诉并经甲方查实的;

③服务质量差,被采购人有效投诉二次以上(含二次并经甲方查实)

④乙方超过合同承诺的价格和费用标准向采购人收取费用的;

⑤未经采购人同意,乙方擅自将会议接待转包给其他单位的;

⑥因乙方服务质量问题,导致采购人出现重大损失的。

(2)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采购人的经办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一经发现,采购中心可立即全面终止合同的履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3) 在采购中心根据上述第14.114.2条规定,终止了全部合同后,采购中心可以视情况另行招标增补会议接待定点接待单位。

   (4)如有下列情况出现,经采购中心同意,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服务,并向采购人追究经济赔偿:

①对采购人的有效投诉达2;

②采购人在结算手续齐全的情况下,未按期与乙方结算。

16、 破产终止合同

   (1)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采购中心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采购中心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17、 转让

   (1) 除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向任何其他单位转让任何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8、合同的不良记录

   (1) 如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受到任何有效投诉(如发生食物中毒、被盗、不履行价格承诺等),则采购中心在进行下一年度的江苏省省级、南京市市级(含部分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会议接待定点采购招标中,会将被有效投诉的供应商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19、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为自200611日起至20061231日。

20、 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应在甲、乙方双方签字,并在乙方向采购中心交纳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三份,以中文书就,省级财政部门、采购中心、乙方各执一份。

(3) 如需修改合同内容,应经双方协商,共同签署书面修改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4)江苏省省级、南京市市级(含部分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欲依本合同条款,向乙方提出公务接待服务的,乙方应当接受。在价格不高于、服务不低于本合同的前提条件下,有关事宜双方可自行协商签定合同。

(5)采购人与乙方另行签定具体执行合同,本合同项下的甲方代表采购人与乙方签定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对采购人和乙方具有约束力。单次会议接待采购预算达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必须携带该合同到政府采购中心鉴证。

(6)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二)            基本服务要求

1、应保证采购人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积极主动与采购人配合,并在不超过承诺的期限内完成会议接待工作。

2、应设有固定联系电话及联系人,及时响应采购人的各项要求,并按采购人要求免费提供上门服务。

3、对承接的会议接待定点业务,单独建立台帐或帐户核算。

4、对采购人的会议接待定点业务建立采购人档案,开展跟踪服务。并在每个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向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报送业务量报表。

5、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采购方经办人的廉政工作,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

6、投标人可提供的其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