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同 条 款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           “合同”系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方与乙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使用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

(3)          “甲方”系指组织江苏省暨南京市(包括市属区,不含县改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办公用纸定点采购的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和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

“乙方”系指本次招标中标的办公用纸生产厂家 。

(4)          “使用方”系指具体采购办公用纸、接受服务的江苏省暨南京市(包括市属区,不含县改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

(5)          “货物”系指乙方(或其代理商)按招标文件规定,向使用方提供的电脑打印纸、复印纸、速印纸。

(6)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乙方(或其代理商)须承担的运输、售后服务和其它类似的服务项目。

(7)          “代理商”是指乙方推荐的2006年度为省市两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提供货物及服务的企业。

2、技术指标和标准

2.1乙方供应的办公用纸必须符合技术指标响应表中相关技术指标,以及乙方所执行的不低于国家有关规定的企业产品质量执行标准。

2.1.1 电脑打印纸应符合不低于QB/T3513-99标准或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标准;

2.1.2 复印纸应符合不低于QB/T2342-97标准或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标准;

2.1.3 速印纸应符合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标准。

2.2 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生产工艺中原纸木浆配比必须同合同中相应配比一致。

3、专利权

    乙方应保证使用方在使用货物、接受服务过程中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和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一旦出现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必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全部责任。

24.包装要求

4.1 货物的包装要求采用塑料薄膜和用C等以上箱纸板(单面白纸板),C等以上瓦楞原纸制造的纸箱包装;生产包装运输时应采取防潮防晒防撞击等措施。

   4.2 所有货物的包装标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  采购程序

   5.1 使用方凭采购中心印制的“江苏省暨南京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办公用纸定点采购单”(以下简称采购单)到乙方(或其代理商)采购办公用纸。

5.2 采购单上应注明采购货物的具体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交货时间、交货方式和备注,采购单须加盖使用方单位公章方可有效。

5.3 乙方(或其代理商)必须根据采购单上标明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交货时间、交货方式和备注中的事项安排供货。如乙方(或其代理商)不能在使用方要求的交货时间内供货,应立即向使用方明确表示,并告之具体的供货日期,以便使用方重新考虑采购方案。

5.4 采购单中交货方式注明是使用方自提的,乙方(或其代理商)应做好供货的准备工作,并协助使用方办理有关提货手续;交货方式注明是要求乙方送货的,乙方(或其代理商)应在约定时间,采用符合合同要求的包装,将货物送达使用方指定地点(市级单位限于南京市市属区,市改区除外),运输费用由乙方(或其代理商)承担。乙方(或其代理商)提交的货物必须完全符合采购单上注明的货物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否则,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或其代理商)承担。

5.5 乙方(或其代理商)应按不同单位、时间顺序将采购情况汇总到《江苏省省级单位办公用纸定点采购汇总表》和《南京市市级(包括市属区,不含县改区)单位办公用纸定点采购汇总表》中,并于每季度结束后十天内交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和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6投标报价

6.1 乙方(或其代理商)向使用方供应办公用纸的价格不得超过其投标报价。

6.2 投标报价应包括货物本身的价格、包装费、运输费、服务费用、货物本身已支付或将支付的进口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其他税费,以及其他交付使用方使用前的所有费用。

6.3 乙方(或其代理商)除按照不高于投标报价收取货款之外,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使用方收取任何费用。

6.4 如乙方(或其代理商)由于非主观原因需要改变办公用纸供应地和上调价格,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甲方将根据具体情况,报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做出变更或终止合同的决定。

6.5 如遇政策性调整江苏省、南京市两级政府采购办公用纸价格,乙方必须在调价的前一天通知甲方。

7. 付 款

7.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7.2 乙方(或其代理商)必须向使用方提供内容填写全面、清楚的正式普通发票;使用方对收到的办公用纸验收合格,对发票审核无误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以支票或转账方式支付该批次货款,一律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

8. 质量保证

8.1 乙方(或其代理商)应保证提供的货物是最近生产的、未使用过的,是用合同承诺的生产工艺和原纸木浆配比制造的原装合格正品。乙方(或其代理商)应保证货物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周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

   8.2 根据当地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如果货物的内在质量或规格型号与采购单不符,或证明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使用方有权向乙方发出索赔通知。

   8.3 乙方(或其代理商)在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货物。

   8.4 如果乙方(或其代理商)在收到通知后,在合同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更换有缺陷的货物,使用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或其代理商)承担。

9.  

   9.1在交货前,乙方(或其代理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型号和数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

   9.2 如使用方在验收或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包括破损、短缺、规格不符及达不到克重要求),乙方(或其代理商)必须立即响应,提出解决办法,并保证在服务承诺规定的时间内更换到位、交使用方验收使用,因质量问题和延期交货的损失费用由乙方(或其代理商)承担。

10.  

   10.1 使用方有权根据当地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向乙方(或其代理商)提出索赔。

   10.2 如果乙方(或其代理商)对使用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或其代理商)应按照使用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或其代理商)同意退货,并用合同中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使用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使用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乙方(或其代理商)必须按使用方所能接受的数额,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型号规格和克重要求的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货物,乙方(或其代理商)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使用方所蒙受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10.3 如果在使用方发出索赔通知后20 天内,乙方(或其代理商)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或其代理商)接受,如乙方(或其代理商)未能在使用方提出索赔通知后20天内或使用方同意的延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乙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或采用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

11. 不可抗力

   11.1 如果乙方(或其代理商)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乙方将不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承担终止合同的责任。

   11.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乙方(或其代理商)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或其代理商)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甲方和乙方(或其代理商)商定的事件。

   11.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或其代理商)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除甲方书面另行要求外,乙方(或其代理商)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120天以上时,甲方和乙方(或其代理商)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2、税费

   12.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甲方和使用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和使用方负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12.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12.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乙方负担。

13、履约保证金

   13.1中标供应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和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各递交人民币贰万圆整作为项目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形式为有效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可直接转为递交给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06123124时整(北京时间)。

   13.2 履约保证金在有效期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

14、仲裁

   14.1 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甲方、使用方和乙方(或其代理商)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从协商开始30天内仍不能解决,应将争端提交有关省、市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寻求可能解决的办法。如果提交有关省、市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后30天内仍得不到解决,则应申请仲裁。

   14.2 仲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4.3 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甲方、使用方和乙方(或其代理商)均有约束力。

   14.4 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执行

15. 投诉

   15.1 为了维护使用方和乙方(或其代理商)的权益,保证合同顺利执行,本合同建立投诉监管制度。具体方式为:

(1)          使用方可就乙方(或其代理商)提供货物的质量、

价格、服务等问题向甲方或法定检验机构反映;

(2)          乙方(或其代理商)可就使用方的违反合同规定或

违纪事项,向甲方反映,或向江苏省财政厅(南京市财政局)或江苏省监察厅(南京市监察局)投诉。

15.2 甲方或法定检验机构将对使用方的投诉进行核查,如情况属实,对乙方(或其代理商)一次警告、二次没收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三次终止合同。

15.3 对乙方(或其代理商)的投诉,甲方将提请江苏省财政厅(南京市财政局)或江苏省监察厅(南京市监察局)进行核查,如情况属实,将按有关规定对使用方进行处罚。

16、违约终止合同

16.1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除36.2条规定外,甲方将根据有关部门的授权,不定期对乙方(或其代理商)执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有下列情况出现,在甲方对乙方(或其代理商)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可向乙方(或其代理商)发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书面通知:

(1) 乙方(或其代理商)擅自按超过投标报价的价格供货的,或擅自向使用方收取其他费用的;

(2) 乙方(或其代理商)提供货物的质量未达到合同承诺的标准;

(3) 乙方(或其代理商)提供货物的原纸木浆配比不符合合同规定的;

(4) 因乙方(或其代理商)提供货物的质量问题,给使用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5) 不认真、及时、准确地向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和 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报送办公用纸定点采购情况汇总表的

(6) 其他严重违反本合同条款的情况。

16.2 乙方(或其代理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使用方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一经发现,甲方可立即全面终止合同的执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16.3 在甲方根据上述第36.2条、第37.1条和第37.2条规定,终止了定点采购合同后,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与其他生产厂家或代理商签订定点合同,乙方应对甲方签订新的定点合同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

17、破产终止合同

   17.1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18、转让

   18.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任何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9、合同的连续

19.1 如乙方(或其代理商)在合同有效期内未受到使用方的任何有效投诉,经甲方核查后,能够完全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合同,则甲方在进行下一年度的江苏省暨南京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办公用纸定点采购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与乙方签订办公用纸定点采购合同。

20.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自2006110时起至2006123124时止(北京时间)。

21. 合同生效及其它

   21.1合同应在甲方、乙方双方签字后生效。

   21.2本合同一式六份,以简体中文书就,甲方、乙方、江苏省财政厅、南京市财政局各执一份。

   21.3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甲方、乙方协商,共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1.4甲方将根据有关部门授权,不定期对乙方(或其代理商)的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乙方(或其代理商)严重违反本合同条款,将取消乙方江苏省暨南京市(包括市属区,不含县改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办公用纸定点单位的资格,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在三年内禁止该单位进入江苏省、南京市两级行政单位政府采购市场,并在有关媒体上给予通报批评。

21.5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