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简 要 情 况  
  王琦        
 

    吉林省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始于1999年初。当时成立的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隶属于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2001 年又成立了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中心 ,负责省直行政机关的政府采购工作 ,同时原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更名为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中心 ,负责省直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政府采购法》颁布以后,根据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2003年第一次会议的决定和吉林省编办《关于设立吉林省政 府采购中心的批复》(吉编办 [2003]41 号), 撤消了两个采购中心 ,合并组建了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为隶属于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副厅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人员编制40人,设领导职数4人 ,中心内设四个部门:办公室、综合处、招标处、采购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 ,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 经办采购人员与负责合同审核 、 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 ,并相互分离 ”的规定,我们对合并组建的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责配置和工作程序规则的设计 ,注重建立内部相互监督制约和强化外部监督的机制,努力从机制上保证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程序的规范、过程的透明和结果的公正。

    一、内部机构设置建立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

    内部机构按采购工作流程设置 ,将采购工作划分为编制采购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协调督促履约验收三个主要工作环节 ,相应设置三个业务处相互接续地完成一个项目的采 购 工作。一是综合处,主要负责协助采购人完善采购需求 ,研究采购程序、方法和标准,拟订合同条款 ,编制采购文件 ,协调采购单位审核会签采购文件。二是招标处,主要负责在有关方面的监督下做好开标评标的组织工作。三是采购处,主要负责审核、组织订立采购合同,协调督促合同履行和验收。按照工作流程设置机构,任何一个部门或者一个人都不能独立完成一个项目的采购,并且招标评标工作在各方面的参与和监督下进行,从而形成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 o

    二、工作程序实行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

    在内设机构建立相互监督制约机制的基础上,工作程序上实行相互分离:一是编制采购(招标文件)人员与组织评标人员分离;二是发售招标文件人员与经办采购业务人员分离,领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在开标前保密;三是负责抽 取评审专家人员与组织评标人员分离,主要采取在开标现场 或者开标前一小时之内随机抽取的方式; 四是组织评标人员 与协调督促履约验收入员分离;五是评标人员与组织评标人员分离,实行专家评委独立评标,采购中心不参加评标委员会;六是采购中心与履约验收工作分离,由采购单位负责合同的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中心只负责按照合同的约定协调督促合同的履行。

    三、采购方法和过程尽可能公开透明

    一是严格执行以公开招标为主的采购方式,即使非公开招标的项目也采用公开的方式操作,采购信息一律公开。 二 是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一律在采购文件中事先公开。三是 评标结呆由评标委员会当场向投标人公布,当场解答投标人 的问题和质疑,并在发布招标公告的相同媒体上公告。另外,我们曾经一度公开采购项目的计划金额,但 因 采购办不同意 便停了下来; 我们还想在协调有关方面同意后,将评标委员会成员、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采购单位人员和监督人员名单公开。

    四、主动将采购活动置于广泛直接有效的监督之下

    在加强外部监督方面,我们重点做了两方面的工作:一 是为了使外部监督制度化,我们主动征得省纪委领导的同 意,在省直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中实行纪检监察监督员制度,由省纪委从省直纪检监察系统选任了 64 名政府集中采购纪检监察监督员,在采购中心建立纪检监察监督员库,制订了纪检监察监督员工作办法,明确了纪检监察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每个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工作都聘请两位纪检监察监督员参加,将开标评标的全过程置于纪检监察机关的直接监督 之下。实行这个办法,我们感到有许多好处: 一是可以减少和消除外界对采购中心工作的猜疑;二是可以有效地对采购人的倾向性进行制约;三是可以有效地规范评标委员会的行为; 四是可以有效地增强投标人对政府采贿工作和政府采购 中心的信任度;五是有利于纪检监察部门发现和解决集中采 购执行机构之外的政府采购其他环节的问题,如采购管理机构的不规范行为,采购人在履约验收环节的不规范行为,采购代理机构的不规范行为等,改善和加强相应的监督工作,促进政府采购各个环节工作的不断规范,树立政府采购良好 的整体形象。二是加强供应商的监督作用,我们规定,评标结果形成后,由评标委员会当场向技标供应商公布评标结果,当场解答投标供应商提出的问题,直接接受供应商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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