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成立于 1999 年底,当时省政府文件规定的组织体制构架是 : 政府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其职能是:审定政府采购政策,确定和调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指导和协调全省政府采购工作 : 领导小组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其职能是:拟订并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定政府采购具体实施办法,编制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草案,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成立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中心接受领导小组的领导,其职能是:统一组织实施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业务,或者委托依法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政府采购业务 , 接受其他采购机关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业务。同年省编委下文:建立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为财政厅下属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 10 人,机构规格相当于县处级。
在省级,此种模式沿用至今。但在实践中,采购中心规定的职能也未完全到泣如 “ 委托依法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政府采购业务 ” 这一职能事实上一直由管理部门在履行。而这几年中,我省各市地又出现了一种新的模式:组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 招投标管理委员会 ), 实行采购中心、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土地交易中心四合一办公,这种模式在探索中开展。鉴于当前法律规定、体制现状、政府采购自身的要求和特点,从政府采购角度而言这一模式的效果还难以评价。
我中心自成立以来,政府采购规模逐步扩大。 2000 年采购金额为 1.6643 亿元 ,2001 年为 2.9909 亿元 ,2002 年为 3.609 亿元 ,2003 年为 4.0269 亿元。采购内容主要为货物类,工程类及服务类采购项目涉及较少。
以下我就我中心政府采购中的一些实务情况及工作中的一点思考与大家交流,以期共同探讨。
一、 我中心内部机构设置及运作流程
我中心内设综合信息部、招标采购部、财务监督部三个部门 , 采购流程按事前、事中、事后分段操作,从项目受理、采购方案提出到具体采购执行到合同签订、监督履约分别由三个部门各司其职,形成链条式流水作业。实行 “ 分段操作,流水作业 ", 可 在人手紧缺的情况下确保相互协作与制约,每个环节又有具体的操作要求,达到责任分明,做到繁而不乱,忙而有序。
二、 努力实现规范和效率的统一
规范是政府采购的生命线,效率是在规范前提下的要求,两者出现矛盾很大的原因是认识上的问题,因为政府采购是新事物,改变了原来的政府消费习惯,大家不适应,对政府采购制度本身也不够了解。政府采购是程序化操作,当然没有自己买东西方便,因此,我认为这本来是一个不该太严重的问题,而事实上 , 这个问题被提到了很高的高度。既然现实如此,我们也应面对 , 并努力去协调它。主要有四个办法:一是加强宣传,改变和提高对政府采购程序及意义的认识;二是自我完善,在中心各环节的采购流程上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切实提高采购过程效率 ; 三是与用户及时沟通,使其了解采购进程 : 四是在合法合规的前途下创新采购方式方法,比如实行协议采购制度,或者改变采购方式以缩短采购时间等。
三、 强化风险意识,增强自我保护政府采购虽然实行了严格的制度化管理,程序化运作,并且在不断改进和完善中,但程序外的风险依然存在,有时还十分巨大。政府采购本身表现为买卖双方的交易,是一种市场行为,市场行为的最本质特点是趋利性,由于利益的因素,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当事人之一必然处于风险之中,风险有两种:其一是利诱,其二是设陷。利诱主要来自不法供应商,解决之道包括两方面,一要提高自身的拒腐防腐意识和能力,二要赋权力于制度,以高度透明的制度化操作堵塞漏洞。设陷主要来自于个别别有所图的采购人,往往以采购时间紧迫的理由提出特殊的采购要求,或设置特殊的采购门槛,或在技术指标上设限等于法以服务于特定的供应商,采购中心并不总是能察觉这些情况 , 从而可能造成程序外的巨大风险。我们的应对方法是:严格审核 , 提前信息公告,征集不同供应商意见:加强专家论证;积极向管理部门请示报批,最大程度的化解风险,增强自我保护。
四、政府采购管理和执行的关系
政府采购管理和执行应该是政府采购同一层次的两个不同层面 , 管理是政府采购的重要方面,执行也是政府采购的重要方面,两者缺一不可,共同组成了政府采购制度的主要内容。执行要符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管理也要符合和体现执行的内在要求和特点,并接受执行过程中的反馈从而改进和修订管理的内容 , 更重要的是管理必须依法进行。在政府采购的实际运作中,管理部门往往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执行部门只是被动地执行,即使管理出现偏离,执行部门也常常是无可奈何,在我们与各地的交流中发现,这种现象在各地都有不少的事例。我认为其深层次原因是体制问题。当前,全国各地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五花八门,机构的设置模式常常是各个部门 “ 斗争 ” 的结果,缺乏权威的指导和协调。 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设置尚且动荡混乱,加之采购执 行机构只服务于本级政府,没有形成系统,说土一点叫做上没头下没脚,缺乏反映自身声音的渠道,其被动可想而知。
五、集中采购机构在体现政府采购宏观调控功能中的作用
今年 , 财政部提出了政府采购 “ 上规模是第一要务 ” 的口号 : 国务委员华建敏在国家机关采购中心讲话中也充分肯定了集中采购机构的独特作用。这深刻反映了领导部门对政府采购认识的深化,从只强调节约资金、加强廉政建设到重视政府采购对经济和社会的巨大调控功能,这是观念认识上的重大进步,也必将体现出政府采购本身具有的巨大优势。
体现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作用,首先要上规模,有规模才有力量,才有调控的手段。我认为这种规模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所有纳入政府采购的整体规模,其二是集中采购机构的集中采购规模。前者主要要通过加快拓宽政府采购领域 。 严肃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来实现:后者则要依赖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制度的执行来实现 , 集中采购机构的集中采购规模在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中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政府采购的 “ 整体规模 ” 在宏观调控中具有 “ 量 ” 的效应,而集中采购机构的集中采购规模则具有 “ 质 ” 的效用。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功能只有通过政府采购的执行才能体现,集中采购机构不是盈利机构,它是国家政策的执行者,决定了它是以维护和实现国家政策目标为主要职能的。因而集中采购机构在采购过程中可通过一系列操作程序来体现保护环境、保护民族产业、支持中小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国家政策。
当前 , 在现实的运行中,集中采购机构的集中度不高 , 如我省级政府采购额 2003 年达 10 多亿元,而通过采购中心的采购额仅 3 亿多元,大部分的采购由中介机构或采购单位自行完成了,这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是有很大限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