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 政 府 采 购 业 务 研 讨 会 材 料  
  高振华        
 

   各位领导:

   泰州市是1996年8月组建的地级市,新市组建后,各部门的建设资金投入大、时间紧,资金供需矛盾比较突出;物品购买处于分散状态,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私拿回扣的现象时有反映。为从源头上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泰州市借鉴国外和国内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于1998年3月开始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泰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应运而生。

   泰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行政隶属财政局,业务上由市财政局与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管理,具体负责集中采购工作。为加强对全市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1999年4月成立泰州市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泰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处、财政局国库处合署办公,履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能。目前,政府采购处、采购中心共有在职人员6人。另外市纪委牵头成立了泰州市政府采购监督委员会,履行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职能。

   从1998年至2003年,泰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实际完成采购项目13.2亿元,节约资金1.5亿元,节约率10.3%,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泰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以提高透明度、提高采购质量为目标,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充分运用各种采购方法,建立规范的操作程序。对采购频率高、金额低、需求广、通用性强的项目,实行定点采购,较好地解决了同类货物重复采购的问题;对较大的采购项目,以公开招标为主,邀请招标、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为辅;对时间紧、品种多的标准化产品,本着“货比三家不吃亏”的原则,邀请纪检部门代表、用户单位代表和专家组成采购小组,至商品交易现场,实施“现场询价采购”。通过实施灵活、合理、规范的采购方式,有力地推动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因此,我市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内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的操作程序,树立政府采购的“阳光工程”形象。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一、政府采购信息按规定在《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站、泰州市政府采购网站上公开;二、实行政府采购项目的两人经办制,每个项目的采购全过程都必须有两个以上采购人员共同经办,进一步完善了内部制约和制衡机制;三、建立了招标文件的审核制度,重要项目的采购文件需广泛征求供应商和专家意见,并经采购人盖章确认后方可发出;四、改进了评委会的组成结构,评委会由财政局代表、用户单位代表和专家组成,专家由采购人从省、市级专家库中抽取,所有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均不参与评标,只发挥组织、协调的作用;五、开标、评标、定标过程中,除邀请纪委、监察和公证处代表进行现场监督和公证外,还将采购人纪检组的代表以及政府采购协管员作为观察员参与现场监督,进一步增强了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六、每个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招投标文件、评标记录、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验收报告等,均在项目结束后整理、归档,并由专人保管。

   泰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在规范操作的同时,通过 确立服务理念、实行采购计划管理、实施定点采购、加强政府采购网站建设等措施来提高采购效率,为采购单位提供更好的服务。

   政府采购工作人员急单位所急,想单位所想,加班加点,帮助采购单位以最快的速度采购到优质的产品。同时,根据法规、政策的规定和产品价格信息,帮助各单位合理安排采购计划,实现财政资金效益最大化。

   政府采购在为各采购单位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更重视为所有的采购单位服务,通过加强采购的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发挥政府采购规模效应,提高整体的服务质量和采购效率。政府采购处每月下达两次政府采购计划至采购中心,通过把各单位的同类项目汇总起来集中采购,不但减少操作次数,降低采购人员的工作量,而且同类项目形成批量后,能够吸引更多更有实力的供应商参与竞争,节约了更多的财政性资金,同时项目的售后服务也能得到更强的支撑。

   实行定点采购可扩大政府采购范围,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我们通过 实施纸张、印刷、馆藏图书、车辆保险、加油、维修等项目的定点采购制度,规范了定点采购行为,大大节约了财政资金,例如:政府采购图书定点采购的实际支付价仅为图书定价的 75%;车辆保险费通过与保险公司谈判后,实际支付价仅为2002版费率的40%以下,一辆25万元汽车的年保险费大约为3000元。

   加强政府采购网站是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我市自 2002年建立政府采购网站以来,逐步增强网站功能,对电子政府采购进行有益的探索。最近,我们在宣传、发布政府采购法规、信息,提供标书下载的网站功能基础上,试运行网上竟价的功能,并通过公示、参照近期中标结果,供应商列示商品价目表等方式,为采购人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务。

   最后,就三个问题谈一些个人的见解,第一是机构问题。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即采购中心应独立设置,没有主管部门。但是从中央到地方,采购中心的设置形式丰富多彩,有属于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有属于财政部门的、有直属政府的,有的地区则无采购中心。

   我个人认为,采购中心不管设在哪个部门,或者设为政府直属机构,只要制度健全、规范操作,就能成为真正的阳光工程。在目前机构设置形式多样的情况下,至少在一个省内的形式应一致,便于工作的开展。我国的机构形式比较复杂,如在全国的农业税征收机关中,财政局和地税局各占一半,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时,分别发至各地的地税局和财政局,但在一个省内,各级征收机关的形式是统一的。

   第二是多品牌竞争的问题,按照有关法规,政府采购不能指定品牌,特别是许多产品的供应商实行分区销售,签发项目授权书的销售模式,则更不能指定品牌采购,我们在实际工作也做到招标的项目不指定品牌,仅提出技术、指标、配置等方面的要求,但对不同品牌的性价比确定,评标因素的具体分值确定,往往难度较大,特别是采购人对某个品牌存在偏好,与某些供应商关系过于密切时,工作难度特别大。

   第三是扶持中小企业的问题,招标项目金额较大,一般要求投标商的注册资金与项目规模相适应,中标商基本是大型企业;询价采购等项目的 中标企业绝大部分为知名品牌的代理商或经销商,如联想、方正、帕萨特等品牌的经销商。少部分中标企业分布在印刷、家具等低技术含量、劳动密集型的行业。按照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照顾这些中小企业非常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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